游客跟團旅游死亡,旅行社該賠償死亡費嗎?
導語
旅游活動雖可以放松休閑,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性。行程中存在眾多不確定因素,致使關于“人身安全”的話題始終熱度不減,在這里小編提醒廣大游客 “旅游千萬次,安全第一條,腳下不注意,親人兩行淚!”,尤其是有特定身體疾病的旅游者要更加注意,在簽署合同之前向旅行社告知身體狀況,仔細閱讀行程內容,不僅有利于旅行社及時更改行程,也有利于旅行社在旅游者發生危機狀況時,給予應急救助,減少安全隱患。
案件回顧
某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接受游客丁某及其妻報名,組織安排該二人參加“長江三峽游輪五日游”,游輪停靠碼頭時,丁某及其妻上岸觀光,在下船后登臺階過程中,丁妻突然發現丁某摔倒在地且昏迷。丁某經過急救,并及時送往醫院搶救,但最終還是因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處理經過及判決結果
調處員接獲案件訊息后,第一時間提示并協助組團社做好家屬善后工作。及時收集事件重要證據材料,努力引導家屬在當地尸檢,及時引導家屬與代理社、游船公司、地接社協商賠償事宜。
調處員到達事發地后,協助游船公司和旅行社與家屬協商善后。死者家屬堅持死亡原因是由于旅游行程服務的安全保障措施缺失,導致丁某摔倒后腦損傷所導致,要求依法獲得賠償,而游船公司與旅行社認為死因是丁某自身身體原因導致的猝死,由于雙方對事件的起因存在原則性分歧,死者家屬對尸檢抵觸以及“賠償”額度的巨大差距,最終談判失敗。
經法院調查審理并最終認定,死者家屬主張的合法賠償應為55 萬余元,法院判決組團社承擔其中60%的責任,即33 萬余元。
案件分析
由于本案中,對于事發原因存在原則性分歧,又涉及亡人,根據不同的死因判斷形成的賠償性質和賠償數額存在很大差異,要從和諧、公平和按約履行賠付義務多方面找到平衡,協商解決基礎薄弱。
而在出險事件實務中,旅行社和旅游者對于通過訴訟解決,通常還存在角度、程度不同的排斥心理。實際情況卻是,對于存在重大分歧的出險案件,通過訴訟解決不失為有效解決糾紛的良性途徑。在很多案例中,訴訟途徑既保障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又有效解決了旅行社的困擾,極大限度地降低了旅行社的實際損失。
本案游客選擇通過訴訟實現自己的訴求,案由為旅游合同糾紛之訴。游客與旅行社分歧集中在:游客死亡原因是突發疾病死亡還是意外摔倒致死。
法院以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旅行社作為專業旅游服務機構,未在游客死亡后堅持要求尸檢,導致游客死亡原因不明等原因,認定旅行社對此負有過錯,應對游客死亡后果承擔60%賠償責任。
游客突發疾病死亡的,游客自身的健康情況是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游客本身承擔主要責任。旅行社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包括警示告知、照顧關注、行程安排合理、及時救助,應承擔相應責任。
游客意外摔倒死亡的,排除第三人侵權、臺階自身具有不安全因素之外,游客未謹慎注意,自身仍然負有主要責任。旅行社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仍包括警示告知、照顧關注、行程安排合理、及時救助,應承擔相應責任。
至于游客是突發疾病死亡,還是意外摔倒死亡情況下旅行社的責任更大,取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不能籠統判斷。
案件啟示
結合本案旅游者人數眾多,一同登臺階,可能存在人流擁擠、旅行社組織不合理等情況,游客意外摔倒情形下旅行社的責任可能更大一些。
此案給旅行社的啟示,在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后,若死亡原因存在分歧,對于認定責任主體及責任大小具有影響的,應堅持要求死者家屬做尸檢,告知死者家屬不做尸檢的后果,并留下憑證。
死者家屬堅持不做尸檢導致死亡原因不明的,由死者家屬自行承擔相應后果,旅行社可避免因此被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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