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被懷疑夫妻關系造假遭拒簽,旅行社要退費嗎?
辦理簽證是出境游的前提條件,但旅游簽證能否順利取得具有不確定性。
倘若已經報出境游旅行團,且將簽證委托給旅行社辦理,但被拒簽,所產生的損失該由誰承擔?旅行社是否需要賠償?
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及旅游業的典型案例中,準備去日本過結婚紀念日的于女士和劉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糟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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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簽
被毀了的結婚紀念日
背后的原因讓人氣憤
結婚紀念日即將到來,于女士和劉先生夫妻二人計劃一同前往日本,用旅游紀念這個特殊的日子。
由于工作較為繁忙,沒有太多的時間用于簽證辦理等手續的處理,也為了省時省心,二人委托某旅行社辦理“赴日個人三年多次簽證”,并報名參加該公司組織的日本北海道六日游旅行團。
據于女士和劉先生二人表示,他們同旅行社簽訂了合同,并向其支付了相應的簽證費用和旅游費用共計3.3萬余元,并將兩人代辦簽證所需的材料交給了該旅行社辦理。隨后,于女士和劉先生夫妻二人就沒再過多關注此事,輕松在家期待著結婚紀念日的甜蜜之旅的到來。
怎料,日本之旅的日期越來越近,夫妻二人卻在當月月底等到了一則壞消息:旅行社聯系到于女士和劉先生,告知他們于女士被退簽。
于女士和劉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已經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遞交了所有的資料,怎么就會被退簽了呢。由于百思不得其解,于女士和劉先生自行展開了調查,竟發現了讓他們出乎意料且感到氣憤的原因。
原來,于女士和劉先生委托辦理簽證的旅行社,并未按照日本國駐華大使館所提的要求向他們索取完整的材料,更讓他們感到氣憤的是,這個旅行社甚至都沒有把二人已經交給旅行社的材料向大使館方完整提交。
由于出行日期臨近,于小姐已經來不及辦理簽證,加之于小姐和劉先生此次赴日本旅游的初衷是為了慶祝二人的結婚紀念日,夫妻二人分隔兩國、一個人去旅游,怎么叫結婚紀念日之旅?因此,劉先生出于不得已只能選擇放棄隨團出游。
精心策劃、期盼已久的赴日之旅就這樣被毀了,更何況還不是因為自身的原因所造成,少了紀念日的儀式感不說,夫妻二人還已經支付了一筆費用。因此,于小姐和劉先生將該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退還相應費用3.3萬余元。
遺漏
被懷疑是假夫妻
錯在誰
面對于小姐和劉先生的起訴,旅行社指出,他們夫妻二人申請的簽證以劉先生為主申請人,于小姐為其配偶,二人捆綁在一起,簽證所需要的材料也都在一起。
因此,旅行社辯稱,既然劉先生的資料能通過日本國大使館的審核并順利辦理了簽證,那證明旅行社向使館方所提交的材料符合相關要求。同時,劉先生簽證的成功辦理,也能證明旅行社已完成合同義務。
據此,旅行社主張,于小姐被退簽是日本國駐華大使館的決定,旅行社不存在過錯。而劉先生是主動選擇放棄隨團出游,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庭審中,于小姐向法庭提交了在日本國駐華大使館官網的打印件以及微信聊天記錄。證據均表明:旅行社將辦理簽證的事務委托給第三方進行,且未按使館的要求提交二人的結婚證以及戶口本復印件,也沒有向于女士索要近6個月的銀行流水,這些都是導致于女士被退簽的主要原因。
宣判
明知故犯
旅行社退還17999元
法院指出,旅行社在明知于小姐和劉先生為夫妻關系,且二人已提供結婚證的情況下,仍在委托第三方辦理簽證的時候,沒能向日本使館提交二人的結婚證。通過后續的聊天記錄也可知,于女士被退簽的原因,正是因為日本大使館懷疑于女士跟劉先生兩人不是真正的夫妻關系。
同時,于女士直到臨近出行日期時才被退簽,導致無法重新辦理簽證,未能出游,產生相關損失。
法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瑕疵,故應退還于女士的簽證費以及旅游費共計17999元。由于劉先生已經過簽,是他自行決定放棄隨團出游,故劉先生的簽證費及旅游費用旅行社無需退還。
《旅游法》第七十條規定,旅行社不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指出,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國家旅業網也在此提醒廣大業者朋友:在與游客簽訂出境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明確告知旅游簽證被拒簽的可能性和后果,并在合同中對簽證被拒簽后的旅游費用或損失承擔進行明確約定。
如果是由于旅游者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或是由于個人存在不良記錄等原因造成拒簽,旅游者應承擔必要費用。但如果拒簽的原因是因為旅行社要求提供的材料與使領館要求不符、提交簽證材料不及時或者其他工作銜接不到位等,導致旅游合同解除,旅行社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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