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行程與實際“不符”,旅行社擔全責?
案例
陳某在某旅行社報團參加了土耳其十日游,游玩已經完成。但陳某認為該旅行社存在違約行為:雙方約定住宿溫泉酒店,但該酒店未提供溫泉;飛往多哈的飛機上沒有提供飛機晚餐;遺漏藝術博物館、國家圖書館、攝影博物館三個景點;皮革店延長購物時間;導游服務質量差。為此,陳某要求該旅行社賠償各項損失三千余元。旅行社認為該酒店提供了可供泡浴的溫水池,航空公司未提供晚餐非旅行社的過錯,藝術博物館、國家圖書館、攝影博物館系大巴游覽,導游已作了介紹,延長購物時間是游客購物超時導致,故不同意進行賠償。
案例分析
解析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單上的描述與實地存在不同,可能有助于吸引更多游客前來參團,但是也提高了旅行社被訴的風險,如溫泉酒店的泡浴池水是否從溫泉中引出,三個景點究竟是大巴游覽還是實地游覽,如在行程單上明確寫明,則不會引發該質疑。考慮到泡浴池水是否溫泉無處可考,安排乘坐空調巴士參觀也履行了約定,故對原告該主張法院未予采納。但購物時間就不一樣了,《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旅辦發[2011]44號)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該標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旅游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旅游購物延時十余分鐘雖然系因其他游客購物引起,但旅行社負有及時提醒和督促游客守時的注意義務,且合同約定每個購物點時間控制在一個小時內,但旅行社在行程單中卻承諾該處購物時間不超過1小時,旅行社未能積極規范游客的購物時間,客觀上導致并放任了購物停留時間的延時,故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賠償團費的10%。飛機未提供晚餐雖非旅行社過錯導致,但旅行者支付的旅游費用中實際包含餐費,現旅行者在多哈自行解決晚餐,法院酌定退還餐飲費用60元。
國家旅業小編說
小編提醒業內同仁,在為旅客制定行程單時,應秉持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盡到自己的責任,一旦出現紛爭,會有損旅行社的自身形象;另一方面,游客也不能無理取鬧,不能歪曲旅行社已經提前告知的事項,在享受服務的同時也應履行自己的義務。總的來說,只有旅行社和消費者雙方都自覺維護市場秩序,旅游糾紛的現象才會不斷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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