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跟團猝死案,憑什么2家旅行社的賠款竟相差100萬?
兩起游客猝死案。A旅行社被判擔責70%賠款112萬元,B旅行社則僅需承擔30%賠償18萬元。
為何同為游客猝死,但判賠結(jié)果的擔責比例和賠付額度大有不同,賠款相差近100萬之多?
隨著天氣轉(zhuǎn)冷,在旅行時猝死的比例有所上升,在老中青人群中均有出現(xiàn)。那么,旅行社該如何將自身風險降到最低?
本期周法,國家旅業(yè)將帶各位讀者梳理案情,并于文中附加國家旅業(yè)小貼士一則,以供旅行社等業(yè)者吸取前車之鑒,防患于未然。
也歡迎各位讀者朋友們留言討論,說出您的看法。
擔責
旅行社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游客故意隱瞞病情
A旅行社組織敦煌大漠戈壁行活動。在徒步至長沙河附近時,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參與人小張趴在沙丘上已死亡。隨后旅行社負責人撥打110報案。
鑒定中心死因檢驗鑒定意見為小張是心源性猝死,且是由自身疾病造成死亡。
老王報名了B旅行社的兩日游項目,在爬山走途中摔倒在石梯上。在緊急搶救40分鐘后死亡。
經(jīng)檢查,老王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和冠心病,其自身疾病是導致老王病發(fā)身亡的主要原因。
按相關法律規(guī)定,旅行者應如實將身體健康情況告知旅行社。
但A旅行社并未要求參團人員報告健康狀況,且通過“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小張時其已死亡”的事實,我們可得知:旅行社并未在第一時間對小張的意外情況進行救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A旅行社應承擔主要責任。
但在老王一案中,B旅行社在合同中已要求參團人員上報健康狀況。可老王隱瞞自身病史,未告知B旅行社自身患有心臟病且做過心臟搭橋手術的事實,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告知義務。因此,老王應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jù)鑒定意見,小張的死亡是由自身的疾病造成,應酌情減輕旅行社的賠償責任。故最終確定小張自擔30%責任;A旅行社對小張的死亡承擔70%的賠償責任,需賠償1127135元。因旅行社責任險賠償限額80萬,旅行社還需自行支付327135元。
國家旅業(yè)小貼士
在購買旅行社責任險時,不能僅為了應付要求,也不能只看低價、圖便宜,而是要真正為可能發(fā)生的意外情況做準備,為“萬一”兜底。
還是老生常談的那句話:旅行社責任險+旅游意外險,雙保險更保險。
由于B旅行團大多數(shù)的游客都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按照《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guī)范》,旅行社應選擇適合老年旅游者的景點,不應安排高強度的旅游項目。加之老王病發(fā)時,導游未及時趕到事發(fā)地點參與救助,因此,旅行社在履行相關義務上存在過錯,是次要責任。
故B旅行社承擔30%責任,賠償185589.15元。老王需承擔70%責任。
對比
從真實案例中吸取經(jīng)驗教訓
比較上文中的2個案例,我們不難看出,盡管同為跟團游期間自身疾病誘發(fā)猝死,且兩家涉事旅行社均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時存有疏漏,都沒能及時對游客進行施救。
但因為B旅行社與游客簽署的合約規(guī)定了健康告知相關內(nèi)容,是老王故意隱瞞;而A旅行社沒有要求。故前者僅擔責30%的次要責任,而后者需承擔70%的主要責任。
這也告知各位旅行社的業(yè)者,要求參團人員事先告知健康狀況、及時參與救助等對游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事項,至關重要。
防范
那么面對突如其來的意外,旅行社如何預防,把風險降到最低?
詢問游客健康狀況
合理安排行程
對于老人、孕婦、有健康問題的人士,旅行社一定要格外留心關注。
同時,需留意患有心臟疾病、呼吸系統(tǒng)疾病(哮喘等)、慢性疾病(糖尿病、高血壓等)等病癥的旅客。
對于上述人群的行程安排以及活動設計,都要更加慎重,尤其是涉及高風險運動、高原地區(qū)旅游等項目。
另外,對于老年人來說,應盡量避免前往高海拔地區(qū),攀爬陡峭的山峰或長時間的徒步活動都不適合。
簽訂免責聲明/安全告知書
有據(jù)可依
旅行社在履行安全告知義務時,不僅需要口頭提示,還要留有書面證明,在關鍵時刻做到有據(jù)可查。
另外,游客的個人健康狀況聲明、活動安全告知及免責聲明、保險配置說明等也能起到一定的幫助,旅行社應予以重視。
不同人群及活動
保險配置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猝死屬于疾病范疇。若旅行社想規(guī)避游客猝死的相關風險,就要在挑選旅游意外險時確認保險是否包含突發(fā)急性病(猝死)保障責任。
并且,旅行社的責任險應盡量把保額買高。比如上文中A旅行社需賠付112萬,但其購買的保險每人每次賠償限額為80萬,根本不夠賠。
倘若事發(fā)者是中青年,或是北上廣深等一線城市,人身損害賠償動輒百萬起步。因此,旅行社一定要盡可能的買保額較高的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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