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游客住店物品被盜,為啥要組團旅行社賠?
近年來,游客物品被盜事件屢見不鮮。參團游的游客入住旅行社安排的酒店,夜間物品被盜,偷盜者一時半會兒抓不到,游客因此追究旅行社的責任。旅行社到底該不該擔責,又該擔何種責任呢?
案例
女游客何某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團。行程中,何某入住旅行社安排的酒店。酒店客房帶有陽臺,房間有門可通陽臺,陽臺有欄桿,但欄桿外側未設置錄像監控。第二日清晨,何某起床后發現陽臺門被打開,裝有貴重物品的手袋被丟在洗手間,鉆戒、項鏈等首飾,以及手機、手表、現金等被盜,何某及時報警。當地公安部門迅速趕到現場進行勘查,但案件暫時未被偵破。
庭審現場
為了證實盜竊損失,何某提供了購買鉆戒、項鏈、手表的憑證和發票,購買手機的送貨單以及在行程中佩戴首飾的照片等證明。
旅行社與酒店答辯稱,何某不能提供有力證據能證明現金和手機損失;手表、鉆戒、項鏈的購買單據均是在香港發生的,還應履行相應的公證、認證手續。
且旅行社與何某雙簽署的旅游合同及附件中載明:旅游者入住酒店,應了解酒店安全須知,證件、護照、現金等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切勿放在酒店房間、寄存行李或旅行車內;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于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游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入住的酒店提供了前臺的“溫馨提示”、服務指南、客房門后“溫馨提示”的照片以及住宿登記表,證明酒店已經提醒住店客人應保管好隨身物品、注意關好門窗,貴重物品須寄存前廳或放置保險柜內等安全提示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作為女性,佩戴手表、首飾符合常理。何某在財物被盜后,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陳述了被盜財產及價值,并提供了相關單據,上述證據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根據何某被盜物品購買時港幣與人民幣的兌換匯率,法院認定何某因被盜損失10余萬元。
法院認為,旅行社作為組團社,酒店作為實際提供住宿服務的酒店,均應對旅游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酒店的住宿條件未能足夠保障何某的人身、財產安全,旅行社作為旅游經營者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何某自己不夠警醒、沒有采取更安全的措施保管貴重物品,也是財物被盜的原因之一。由此,法院確定原被告雙方各承擔一半責任,待被盜案件偵破,雙方可再向盜竊者追償。
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賠償5萬余元;酒店對第一項判決確定的債務向何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游客直接起訴旅行社的此類案例中,第三人(偷盜者)均無從確定更無從索償。由于第三人的缺失,旅行社是否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成為了判定標準。
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為游客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游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對于財物被盜案件,旅行社承擔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的多寡在于盜竊事件發生的時間與地點,如果偷盜行為發生在旅行社組織游客外出游覽期間、旅行社安排的較為封閉的設施內(酒店、餐館、大巴車),則旅行社很可能會被認定為游客物品的代管人。此時,旅行社除了需要證明前述事項外,還應舉證證明封閉設施符合防盜、監控等安保標準,人員已盡合理的看管義務的要求。
對于旅行社來說,首先,要選擇符合安全保障標準的合格供應商,如此案中涉及的酒店;其次,應告知游客當地的治安情況及安全注意事項;第三,隨時提示游客,現金、貴重物品應隨身攜帶,妥善保管等。事發后,旅行社應及時協助報警等。只要各項工作到位,留存相關證據,旅行社就可以減輕甚至不承擔責任。
來源:中國旅游報
作者單位:北京市易和律師事務所
原題:游客物品被盜,旅行社要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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