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旅行社為何要賠償上廁所摔傷的游客?別再吃啞巴虧了!
近日,游客戴某在上廁所時摔傷,構成十級傷殘。由于是在跟團游期間受傷,戴某在與旅行社協商未達成一致后,將旅行社告上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判處旅行社應擔責30%,賠償22597.02元。
作為意識清醒、四肢健全的成年人,在上廁所發生意外,法院為何要判處旅行社擔責?
對于“訛人”的消費者,旅行社該如何“自保”?
本期周法,國家旅業將帶各位梳理此案案情,并于文末為廣大旅行社的朋友們支幾招兒,別讓自己也成為“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的慘劇中的角色。
起訴
交了錢報了團,
出現意外就該賠償我
戴某與某旅行社簽訂團隊境內旅游合同后,旅行社分別在甲、乙兩家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保險附加旅行期間醫療費用補償保險、旅行意外傷害保險款和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期間,戴某在上廁所時摔傷,手部受傷。但戴某并未在意,沒有及時就醫,而是繼續上車隨旅游團前往下一個游覽地點。
吃午飯時,戴某因手部疼痛,才在同行旅游人員的陪同下前往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戴某為右尺骨莖突骨折伴橈骨遠端骨折,情況較為嚴重,需要住院治療22天,花費醫療費13006.82元。
鑒定結果顯示,戴某構成十級傷殘,建議后續門診治療3個月。
戴某就賠償事宜與旅行社進行協商,但協商未果。
戴某認為自己交了錢報了團,旅行社理應盡到服務和保障的義務。而現在出現意外,旅行社理應進行賠償。
旅行社以及兩家保險公司辯稱,戴某在游玩過程中因自己疏忽大意摔傷導致損失,旅行社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承擔責任。
戴某隨即將旅行社、甲乙兩家保險公司訴至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賠償損失。
賠償
旅行社擔責30%但免賠償
因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
近日,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旅游合同糾紛。戴某與旅行社之間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戴某摔傷造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96946.54元。
旅行社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醫療費用補償保險、旅行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保險單明確約定: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事故或突發急性疾病,就合理醫療費用超過100元的部分按照90%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保險人按照人身保險傷殘程度一至十級,保險金給付比例分別為100%至10%。
按照已簽訂的合同規定,甲保險公司對旅游者因意外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其中醫療費保險賠償金11616.14元【(13006.82元-100元)×90%】,傷殘保險賠償金10000元(100000元×10%),合計21616.14元。
那么,除去保險公司補償的費用外,戴某剩下的損失費該怎么判?
首先,我們需明確,旅行社對游客的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無限的。本案中,戴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上廁所過程中未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應當對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判決戴某自行承擔70%的責任。
本案系民事案件。根據民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負有舉證義務。而在民事訴訟原告完成舉證義務后,被告應舉證反駁。若不能舉證反駁,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條規定,需承擔不能舉證的所有后果。
庭審現場,旅行社沒能舉證證明其在游客自由活動期間盡到了安全提醒義務。并且,游客受傷后,旅行社領隊在明確知曉這一事情的情況下,仍沒有及時安排游客就醫,而是繼續下一行程,存在過錯。因此,法院認定旅行社承擔30%責任,即應當承擔22597.02元。
由于旅行社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乙保險公司對旅行社承擔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故乙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戴某各項損失共計22597.02元。
最終,法院判決:甲保險公司向戴某支付保險金21616.14元;乙保險公司向戴某支付保險金22597.02元。
自保
旅行社可別
吃了啞巴虧,有苦說不出
近年來,銀發族日益成為我國文旅消費的主力軍,其所引發的安全問題時有發生,不容忽視。國家旅業了解到,本案中的戴某便是“銀發族”中的一員。
此前,國家旅業的周法欄目也報道過老年人摔倒后向旅行社索賠的案例。不少讀者在后臺留言,替旅行社喊冤;還有一些旅行社的朋友直言:現在都不敢碰老年團,出了事鍋全得自己背,風險太大。
國家旅業在這里幫旅行社的朋友們說幾句。
旅行社確實對游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尤其是對于老年人游客群體,旅行社應在旅游前詳細告知旅游合同、行程單、安全告知書等,及時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
但需明確,簽署了合同不代表旅行社和導游就成了仆人,消費者可以當大爺,對旅行社和導游頤指氣使,什么事都是自己對,什么都要旅行社擔責。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老年人應對自身健康安全盡到保障義務。在外出旅游時,應量力而行,避免過度疲勞;要聽取旅行社、導游的勸阻和安全提示;發生意外時及時向旅行社求助。
與此同時,國家旅業也幫廣大旅行社的朋友們支個招兒。
為提防某些倚老賣老、為老不尊的銀發族,無論是錄音、錄像還是人證,導游們在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時,即時留下并保存好證據,以便不時之需,避免出現上文案件中的旅行社因無法證明自己提供了安全提醒義務,而被法院以“沒能舉證反駁”為由判處旅行社擔責,上演一出“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的慘劇。
為更好地避免財產損失,旅行社可以為自己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上文所提及案件中的旅行社,正是因為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才能最終免去對戴某的補償費用,交由保險公司承擔。這也算是不幸中的萬幸了。
由此看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或許是必要之舉了。
世事無常。各位旅行社的朋友們可要保護好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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