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跟團游客買到假貨,旅行社是否該賠償
出外旅游,購買當地的特產和紀念品可以說是人之常情。但行程結束,滿載而歸后經鑒定發現所購產品質價不符,那么跟團旅游購物點買到假貨,旅行社有責任嗎?
案例一
近日,王小姐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團。在旅行社的帶領下到某商場購買了一枚折合人民幣2萬元的手表。后來,王小姐到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鑒定,但結論竟是假貨!
王小姐認為,由于手表是旅行社帶去購買,所以旅行社應當對其被欺詐購買的假手表負責。于是就將旅行社告上法庭,并且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其按照購物價格款3倍賠償。
旅行社認為,根據國家旅游局的相關規定,旅游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因此,旅行社同意原價賠償,但不同意3倍賠償。
旅游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買到了假貨,旅行社到底應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呢?
判決
最終,法院判決旅行社按原價賠償。因為購買手表屬于買賣合同,與旅游服務合同并非同一個法律關系。如果買到的商品是假冒偽劣產品,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時,消費者可以向銷售者主張違約責任。
旅行社實際上在這里起到了一個中介作用,而且實踐中,旅行社或者導游也會從中獲得利益。旅行社應當對其負有過錯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考慮,游客可根據其與旅行社的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首先依據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依據《合同法》規定,可以選擇要求旅行社承擔減少價款、賠償損失等責任。但應注意,游客應當對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員的虛假宣傳,和其由此購買了假冒商品的因果關系予以證明,否則難以實現其主張。為維護自身權益,游客在與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時,應特別留意涉及購物等相關約定。
所以,游客在旅游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買到“假貨”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但并不用承擔消法規定的經營者的3倍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例二
李女士通過旅行社報名跟團游,行程中導游推薦游客購買氧氣袋和高反口服液,其表示不需要氧氣袋和口服液,導游就揚言要趕其下車,李女士對此不滿,故發起投訴。導游在行程中兜售物品,該如何擔責?
判決
導游存在擅自兜售物品及強制旅游購物的違法行為,旅游行政部門有權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以及第十六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本案中,導游在行程中擅自向李女士兜售氧氣袋和高反口服液,并在李女士表示拒絕時揚言要趕其下車,該行為可被認定為強制旅游購物。
關于民事責任,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十條,旅行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若李女士購買的導游兜售的物品,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額退款。
關于行政責任,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旅游行政部門可以對該導游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導游證。
來源:貴州省文旅廳官網,《微案學法》的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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