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因擅自轉團3家旅行社成被告,到底誰冤?
游客郭女士報名參加了A旅行社組織的草原行旅游團。穿越草原時,因車輛顛簸,郭女士腰部受傷。當晚,郭女士到當地醫院急診科就診,后住院治療。經司法鑒定,郭女士所受損傷屬九級傷殘。
返程后,郭女士在向A旅行社主張賠償時才知道,A旅行社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其轉給B旅行社,B旅行社又委托C旅行社提供旅游接待服務。3家旅行社互相推諉,均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故郭女士將3家旅行社起訴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經審理法院認定,郭女士報名參加了A旅行社組織的草原行旅游團,A旅行社未經郭女士同意將其轉讓給B旅行社,B旅行社又轉讓給C旅行社,郭女士與上述3被告形成了旅游服務合同關系。上述3被告在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應保障郭女士的人身及財產安全。因3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務不符合旅游服務合同的約定,故由3家旅行社共同向郭女士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A旅行社存在擅自轉團的違法行為,并向當地執法大隊提出司法建議。執法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條,對A旅行社做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轉團操作提示
在旅行社行業,轉團操作模式通常為零售商招徠旅游者后交給批發商,批發商再將游客委托給地接社,由其提供旅游接待服務。在此過程中,旅行社因操作不當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如何規避此類風險?首先,應明確以下幾點:
01 有關轉團的法律規定
旅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旅游法第六十條規定:“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02 擅自轉團的法律后果
旅行社除了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五條規定:“擅自將旅游者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游者退還未實際發生的旅游費用。”
上述案例中,法院認為,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旅行社因擅自轉團導致旅游者遭受損失,與旅游者簽約的旅行社與受讓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均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故做出上述裁決。
旅游法第一百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游者滯留等嚴重后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三)未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的。”
03 如何合法轉團
法律允許旅行社建立“批零體系”,將團隊交由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提供接待服務,但零售商代理銷售批發商的旅游產品,應明確表明雙方關系,且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明確告知旅游者代理關系及基本信息。
行程開始前,若組團社招徠的旅游者未達到約定人數,可以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并將旅游者轉給其他旅行社接待,但仍由組團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
依據相關法規,旅行社不得侵害旅游者的知情權,組團社或受委托的旅行社應在簽訂旅游合同或被轉團時,明確告知旅游者地接社的詳細信息。簽約旅行社應將與旅游者之間的約定明確告知接待社,并將接待社的行程內容及接待標準明確告知旅游者,旅游者了解具體行程內容及接待標準后,同意轉團的,符合法律規定,如出現糾紛問題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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