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一起“不明原因猝死”案,旅行社為何最終擔責高達70%?
一起因游客猝死的訴訟案件經二審判決后旅行社被判承擔70%侵權責任,此案引發了旅行社及旅游法律專業人士的關注。
此前,在類似因老年游客旅途中猝死、旅行社被判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件中,通常旅行社被判承擔20%或者30%的侵權責任。而此案例中,旅行社被判承擔高達70%的侵權責任,且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院為何判決旅行社承擔主要責任?在這起案件的處理過程中,被告旅行社一方錯過了哪些機會?面對類似訴訟,旅行社應秉持什么樣的處理原則,又應關注哪些細節?
七旬游客不明原因猝死
某年5月,72歲老人沈某某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井岡山4日純玩無購物游”。5月26日6時30分,該旅游團從浙江蕭山出發,在第一個景點江西上饒集中營革命烈士陵園參觀了一個多小時。用過午餐后,旅游團前往龍虎山景區。在龍虎山景區,旅行社先安排游客住宿,隨后讓游客自由活動。晚餐時,不會飲酒的沈某某飲用了同團游客帶來的不到一兩白酒。22時許,沈某某感到肚子疼,同團游客沈妙某打電話聯系導游,導游叫了出租車,由游客沈妙某等人將沈某某送往龍虎山醫院治療。經檢查,該院醫生給沈某某打針配藥,隨后沈某某等人返回住處。次日凌晨4時左右,沈某某疼痛加劇,同團游客沈妙某馬上聯系導游,導游叫了同一輛出租車,由沈妙某等人將沈某某送往鷹潭市人民醫院治療。到達醫院時,沈某某已經死亡,醫院診斷為“不明原因猝死”。
逝者家屬以侵權之訴提起民事訴訟。列舉旅行社過錯行為包括:未與沈某某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未履行服務內容及健康相關的告知義務,侵害了沈某某的知情權和以此為基礎做出判斷進而做出選擇的權利;提供的服務不符合老年旅游服務標準,不符合老年游客的身體健康要求;突發疾病后未履行必要、合理的救助義務,未按服務標準要求撥打120呼叫救護車,貽誤了寶貴的搶救時機。
旅行社被判擔責70%
本案的焦點是原被告雙方的過錯以及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系。經審理,法院認為:
一、游客沈某某系年逾七十的老年人,旅行社在組織其參加旅游活動時,應考慮旅游者的身體條件、相應風險等因素,充分履行告知及提示義務,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做出說明。被告旅行社既未與游客沈某某簽訂書面旅游合同,亦無證據證明其已經履行了告知、提示等義務,尤其是此次旅游活動的詳細信息以及相應的安全、身體健康注意等事項,旅行社行為存在明顯過錯。
二、在旅游過程中,旅行社提供的部分服務不符合老年旅游者的身體狀況,比如午飯后至當天住宿地的車程中未做休息等,不符合相應行業標準的要求,未盡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
三、行程中,有游客因身體不適兩度就醫,但旅行社安排的導游僅僅安排了同一輛出租車將游客送至醫院診治,既未在第一時間撥打緊急救助電話,也未曾一同前往醫院履行相應的協助義務、處理后續事宜,其救助過程明顯不當。
綜上,出游前,旅行社未盡相應風險告知、提示義務;旅游行程中及事發后,亦未根據實際情況履行合理保障及必要救助等安全保障義務。由此,法院認為,旅行社存在較大過錯,且與游客沈某某猝死的后果存在因果聯系,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綜合考量事發原因、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判決,旅行社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37萬余元。死者自擔30%的責任。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旅行社該注意什么
從事旅游法、旅游市場治理方面研究的傅林放律師認為,上述案例暴露出旅行社在組織老年旅游團時極易出現問題的幾種風險,建議旅行社加以注意。
一、產品設計方面,應考慮潛在游客群體的特殊情況,考慮行業標準的相關要求尤其是安全保障方面的要求。本案中,游客都是居住在農村的老年人,外出旅游的機會較少,應對突發情況的能力相對較弱,身體健康方面的風險也較高,旅行社設計旅游產品時,要充分考慮這些因素。
二、合同簽訂一定要規范。簽訂書面合同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履行告知義務的重要載體。書面合同固然可由游客代表代簽,但應確保獲得其他游客的授權。這種授權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通過游客的行為來表示,比如將費用交給游客代表,由其統一支付給旅行社,即可視為授權。本案中,該團游客是由同團的沈妙某、丁某某兩位老人招徠的,旅行社按照人頭給兩人提成,提成可作為兩人的旅游費用,兩人與旅行社的合作關系已有四五年時間。其中,還有一個重要細節是該團簽訂的《杭州市境內旅游合同》,甲方為沈妙某一行等52人,由沈妙某代表簽名,且游客的團費也由沈妙某統一收取。后經沈妙某證實,在合同上簽名只是應旅行社的要求,其他游客并不知情,他也未與其他游客說明。
本案的問題在于沈妙某屬有償為旅行社招徠游客,系兼職業務員性質,其在旅游合同上簽名,不能代表其他游客,其統一收錢的行為也屬于旅行社的業務行為,而非游客授權。
三、事故救助措施要妥當。游客遭遇突發事故,旅行社的救助措施要及時、妥當。本案中,沈某某突發疾病,同在一幢樓住宿的導游應該首先趕到現場;其次,需要馬上送游客到醫院檢查,是撥打120叫急救車還是叫出租車,哪個更為妥當?筆者認為,如果是家屬、朋友,可以選擇出租車或者私家車趕往醫院。但作為經營者,旅行社撥叫120較為妥當,這也是老年旅游服務標準的要求。本案中,導游如果在游客第一次感到不適時就撥打120,游客就會被直接送到鷹潭市人民醫院,就可以贏得寶貴的6小時搶救時機,也許就可以避免游客猝死的嚴重后果。
四、面對爭議要有積極的態度。在遇到旅游糾紛時,一些旅行社的態度是推卸責任。這未必是好的選擇。筆者認為,旅行社應秉承妥當解決爭議、不擴大損失的原則。比如本案中,原告律師曾兩次試圖促成雙方和解,但旅行社拒絕了和解要求。原告律師曾建議旅行社先賠償游客一定金額,再由其協助旅行社將這起事故中旅行社一方的責任闡述清楚,幫助旅行社同保險公司溝通獲得賠償金,達到旅行社不掏錢或者少掏錢的目的。但是,旅行社拒絕了這一方案。
如果一開始旅行社接受了調解建議,客觀描述自身的責任,并據此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大概率不會拒賠。
五、責任認定要有依據。發生事故后,旅行社是否有責任,可以從以下四個責任認定環節考量:旅游服務本身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隱患,以旅行社安排游客在泳池戲水為例,在泳池溺水屬于合理的安全隱患,但如果泳池水深2米多就未必合理;針對安全隱患是否采取了周全的防范措施,防范措施包括泳池邊的救生圈、救生員,深水區的隔離浮標等;針對難以防范的安全隱患是否向游客做出明確的告知、警示,比如水深的告知牌、深水區的警示牌、工作人員的現場提示告知等;事故發生之后救助措施是否及時、恰當,游客溺水時,救生員是否及時到場,是否采取恰當措施等。以上四個方面,只要有一個環節存在瑕疵,旅行社都有可能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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