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鍋” 旅行社不背
張先生在某旅行社處報名參加了2015年9月28 日出發(fā)的臺灣八天游,原定行程為于28日下午從香港飛往臺灣澎湖,但時值臺風“杜鵑”登陸,原定搭乘航班被迫取消,旅行社安排包括張先生在內的旅游者改乘次日上午起飛的航班。但也因臺風登陸未能候補到機位,張先生未能乘機出團,于是旅行社安排張先生在內的旅游者返回出發(fā)地并全額退還其已付旅游費用。張先生認為旅行社未能依照行程妥善安排航班,最終未能出團,構成欺詐,要求旅行社承擔其已付費用三倍的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
欺詐行為是指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本案中,航班被取消系不可抗力臺風所致,旅行社并未隱瞞真實情況而使張先生作出錯誤表示,不構成欺詐,張先生主張三倍賠償無法律依據。
原定行程因臺風而被迫取消,張先生在內的旅游者滯留機場,旅行社及時安排車輛將旅游者妥善送回出發(fā)地,即已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對于張先生已付的旅游費用,旅行社既未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又未要求張先生分擔因此增加的返程費用,而是全額退還已付費用,旅行社已盡到相應的法定義務。
《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國家旅業(yè)小編說
該旅行社對于游客滯留的事件做出的積極響應出色的應事能力值得業(yè)者同仁學習,也希望各旅行社都能夠繼續(xù)以正面的形象為旅游行業(yè)輸入正能量,塑造讓游客更放心、更安心、更安全的旅游環(huán)境。另外,游客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也要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遇事要理性應對,理性維權,不是所有出格的要求都能被滿足,有些鍋,旅行社不會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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