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旅行社擔責,但賠0元
在跟團游期間,游客發生意外致受傷,旅行社該擔責、賠償嗎?
在上一期的周法《只要在旅途中受傷,旅行社就有責任?法官:毫無法律依據!》中,我們已經介紹道:參加跟團游并不是進了保險箱,旅行者對自身的旅行安全也應當有適當的注意義務,認為“只要在旅途中受到損害,旅行社就一定有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在上次的周法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徐女士在船上摔倒致自身骨折,她要求旅行社賠償的訴求遭到法院駁回。因為該案中的旅行社盡到了事前提醒及事后救助的義務,并無違約行為,受理該案的法官判決徐女士承擔全責,旅行社不擔責。
但并非所有的旅行社都可以“成功脫身不擔責”,或多或少會存在未盡到義務,或沒能保存證據進行舉證等情況。在本周的案例中,一游客跟團游期間骨折,旅行社被判承擔30%責任,所幸是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該旅行社沒有進行經濟賠償。
本期周法,國家旅業將同『周法』欄目冠名商: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國首家中外合資的財產保險公司,一起為各位讀者梳理案情,并于文末處對比本周和上周周法的兩個案例,試得出一些“不擔責”的方法。
案情
上廁所滑倒致十級傷殘
旅行社、保險公司擔責嗎?
跟團游期間,戴某在上廁所時不慎摔倒,手部受傷。但戴某并未在意,也沒有告知他人,繼續上車隨旅游團前往下一個游覽地點游玩。
不料,到了吃午飯的時候,戴某的手部疼痛難耐。于是,同行的旅游人員陪同戴某前往醫院治療,被醫院診斷為右尺骨莖突骨折伴橈骨遠端骨折。為此,戴某住院治療22天,共計花費醫療費13 006.82元。
經鑒定,戴某的骨折構成十級傷殘,醫院建議戴某出院后繼續在門診治療3個月。
戴某認為,旅行社存在責任,對于上述的各項費用,旅行社應進行補償。
本案中的旅行社在A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保險,以及旅行期間醫療費用補償保險,和旅行意外傷害保險,在B保險公司購買了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以及兩家保險公司均認為,戴某在游玩過程中造成骨折,是由于自身疏忽大意才導致摔傷,造成的個人損失。因此,他們認為旅行社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承擔責任。
由于協商未果、意見相左,戴某遂將旅行社和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法院。
判決
自己擔責70%
保險公司幫旅行社賠償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法院審理該案后認為,本案系旅游合同糾紛,戴某與旅行社之間的旅游合同合法有效。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戴某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過程中上廁所時摔傷這一情況屬實,損失合計96946.54元。
旅行社在A保險公司投保的醫療費用補償保險、旅行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保險單明確注明:被保險人在旅行期間遭受意外事故或突發急性疾病,就合理醫療費用超過100元的部分,按照90%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保險人按照人身保險傷殘程度一至十級,保險金給付比例分別為100%至10%。
因此,A保險公司應按照所簽訂的合同內容,對旅游者因意外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其中,醫療費保險賠償金11616.14元【(13 006.82元-100元)×90%】,傷殘保險賠償金10000元(100 000元×10%),合計21 616.14元。
關于戴某剩余的損失部分,法院認為,戴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上廁所過程中未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應當對損失承擔主要責任。法院認定,戴某應自行承擔70%責任。
由于旅行社未舉證證明其在游客自由活動期間已經盡到了安全提醒義務,更為甚者,游客受傷后,旅行社領隊在知曉這一事情后沒有及時安排游客就醫,而是繼續下一行程,亦存在過錯,承擔次要責任,擔責30%,即應當承擔22 597.02元。
由于事發前旅行社已在B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按照合約,B保險公司應對旅行社承擔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故B保險公司應當賠償戴某各項損失共計22 597.02元。
綜上,法院判決:A保險公司向戴某支付保險金21 616.14元;B保險公司向戴某支付保險金22 597.02元。
一審判決后,雙方未提起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目前賠付已到位。
溫故知新
留證據、常提醒、及時救助
別釀啞巴吃黃蓮的慘劇
對比本周和上周的案例,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旅行社若想在“跟團游發生意外受傷”的類似案例中全身而退、不損失分毫,就需要同上周案例中的旅行社般,在旅游前詳細告知旅游合同、行程單、安全告知書等;在旅游者活動期間進行安全提示;在事發后及時救助。
反觀本案,領隊在得知戴某摔傷后,仍然帶領戴某繼續跟團旅游,沒有及時就醫,確實存在過錯。
國家旅業且還有一個想提醒廣大旅行社業者朋友注意的點是,旅行社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在自己盡風險提示等義務時保留證據,別因為無法舉證而造成損失,釀成“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的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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