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旅行社擔責60%,因游客睡覺沒聽到提示致猝死
旅客在賓館休息過程中因自身疾病猝死;到達景區后因身體不適暈倒在衛生間,搶救無效猝死……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參團旅游”“猝死”等關鍵詞,共檢索到25篇法律文書。案件具體情況不同,猝死原因、相關證據舉證很重要,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也不同。其中,中老年人在參團旅游中猝死的案例時有發生,誰該擔責屢次成為爭議焦點。
那么,中老年跟團游過程中不幸猝死,旅行社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本期周法,國家旅業將為廣大讀者解答,以期對業者、旅客起到警示作用。
案情:未聽導游提醒,自行攀爬陡峭長城致猝死
近日,西安市蓮湖區法院受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糾紛,50多歲的男子報名參加低價“夕陽紅”旅行團,在旅游途中因擅自去陡峭景區攀爬長城不幸猝死。具體案件如下:
2021年6月,50多歲的李先生報名參加低藍海旅游公司(以下簡稱藍海公司)組織的北京大巴5日游,旅游費用為288元,楓景旅游公司(以下簡稱楓景公司)是藍海公司在北京聯系的地接社。
6月11日下午,藍海公司帶領旅游團前往長城景區游玩,李先生在自由活動時未聽導游提醒,自行前往較為陡峭的景區西側,在攀爬長城過程中暈倒在臺階上。藍海公司導游在收到通知后隨即趕往現場對李斌進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復蘇搶救,并撥打120急救,但未能搶救成功。經詢問證人得知,意外發生當日安排的旅游行程從早上5時30分開始,下午1時30分到達長城景區,當時景區溫度36℃左右。
經公安機關鑒定,李先生的死因為猝死。李先生的妻子、兒子及父親將藍海公司、楓景公司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共計90余萬元。
判決:游客因睡覺沒聽到提示,導游履行提示風險告知義務存瑕疵
據受理該案件的法官介紹,藍海公司在前往景區的路途中提示乘客不要前往西側景區,但當時李某在睡覺并未聽到,進入景區后北京地接社楓景公司導游將門票交給游客后并未進入景區,僅有藍海公司導游隨同游客一起進景區。
法院審理認為,涉及旅客人身安全的事宜應當準確無誤地傳達到每位旅客,確保旅客對可能發生的危險產生明確認知,導游僅在未確認所有游客均能聽清的情況下作出口頭告知,履行提示風險告知義務時存在瑕疵。
而且,藍海公司作為接待中老年旅游者的專業導游,對中老年旅客的安全應當盡到較普通旅游團更高的保障義務,對脫離隊伍前往西側景區的旅客應當進行及時勸阻。
另外,該旅游團人均年齡較大,藍海公司安排的行程應當考慮到旅客的身體素質情況,過于緊湊的行程安排明顯不合理,為本次死亡事件埋下了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楓景公司作為地接社,也應當對旅客的人身安全盡到保障義務。但因本案原告主張被告承擔合同違約責任,楓景公司未與李斌簽訂旅游服務合同,故在本案中不需承擔合同責任。
同時,李某作為一名50多歲的中年人,在去北京前未對其身體狀況作必要的評估和檢查,自行前往較為陡峭的景區,故其自身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綜合考量各方過錯以及與李某死亡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法院最終判決藍海公司應當對李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李某自負40%的責任,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
判決后,被告藍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責任劃分合理,駁回了藍海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制度:“老年旅游國標”出臺,旅行社對中老年群體負更高保障義務
基于老年旅游意外頻發問題,早在2016年9月國家就出臺并實施了《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務規范》,內容如下:
▌行程安排上,旅行社應根據老年旅游者的旅游需求特點,不應安排高風險或高強度的旅游項目。
▌導游選擇上,應選擇具備緊急物理救護等業務技能、了解一般醫療常識、具有至少3年導游從業經驗,接受過老年旅游服務技能的相關培訓。
▌特定情況應設定跟團醫生,比如包機、包船、旅游專列和100人以上的老年旅游團應配備隨團醫生。
▌交通方面,乘坐火車應安排座位,過夜或連續乘車超過8小時應安排臥鋪,并盡量安排下鋪。第五,購物上,應選擇明碼標價的購物場所。
▌保險方面,組團社應與保險公司就旅游意外險的投保年齡上限進行溝通協商。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十七條規定:旅行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國家旅業小貼士
▌對于老年旅游團隊,旅行社應更全面、更人性,負有更高的保障義務;對涉及旅客安全的事宜,應確保傳達給每位旅客;制定旅游行程時,要結合旅客的年齡與身體情況,盡可能排除安全隱患。
▌旅游者若身體出現不適的癥狀,應當及時與旅行社溝通協調;應當遵守紀律,不要擅自離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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