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游客自甘冒險參加行程周邊游活動,受傷責任旅行社該擔嗎?
如今,旅行過程中,經常會有參與、體驗各類文體活動的機會,但同時它也伴隨著一定的危險性。那么,參加具有一定風險性的競技類文體活動,一旦受傷,誰來擔責呢?
法諺有云:“自甘冒險者自食其果。”自甘冒險,又稱甘冒風險,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預見損害之發生而又自愿冒損害發生之危險,而損害結果真不幸發生”的情形,即受害人事先了解為某項行為可能伴隨著風險、損失或事故,但仍自愿為此行為,并同意自行承擔可能的后果。
司法實踐中,分別存在適用公平原則和自擔風險原則處理案件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自甘冒險的規則。
案 例
北京某旅行社與其企業客戶簽訂《旅游合同書》,約定客戶公司員工32人于赴張北安固里草原旅游,委托旅行社辦理相關旅游接待和安排事宜,包括食宿、交通、有關景點和其他計劃項目;旅行社并為32位游客購買了人身意外安全保險,每人15萬元意外傷害保險、2500元醫療保險。
合同附件里包括張北安固里草原3日游的行程安排,其中第3天的日程為:08∶30在跑馬場觀看賽馬表演及精彩的蒙古族摔跤表演,可以親自上場與蒙古族跤手一試身手。
逯某為此次旅游團隊成員之一,在參加旅游行程安排的摔跤項目時,被景區雇傭的摔跤手摔傷,被北京積水潭醫院診斷為(右)踝關節骨折。關于逯某受傷的原因,雙方所述不一,但逯某所提供的視頻光盤等證據可認定事實。為此,逯某訴請法院判令旅行社、景區公司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5萬余元。
判 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一審法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償賠償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逯某在旅游活動中受傷,旅行社、景區公司雖均稱逯某傷情與其無關,但均未就逯某受傷的原因給予合理解釋,而根據逯某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逯某系在參加摔跤項目中受傷。摔跤手作為專業人員,在與逯某的摔跤互動活動中,應當在手法、力度上盡到基本的注意義務。現因摔跤手的行為導致逯某受傷,景區公司作為摔跤手的雇用人,應當對摔跤手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景區公司應當對游客的人身安全盡到保障義務,在摔跤項目中給予必要的提示,并提供安全的活動場所和配備一定的護具。故本案中,景區公司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旅行社作為旅游活動的組織者,亦應對旅游中的娛樂活動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在本案中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另外,旅游行程的安排主要是觀看摔跤表演,逯某作為成年人自愿參加與摔跤手的互動活動,應當以對自己的身體狀況、摔跤項目的動作風險性有一定的認知為前提,故逯某對自身的損害后果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院據此判決,景區公司按照6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由旅行社按照2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由逯某自身承擔20%的責任。旅行社賠償逯某醫療費、誤工費9000余元,景區公司賠償逯某醫療費27000余元;駁回逯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張北公司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摔跤活動具有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出現人身傷害事件屬于正常現象。基于這一特點,參與者無一例外地處于潛在的危險之中,既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在體育活動中出現的正當損害后果是被允許的,否則,將不利于體育活動,尤其是這種具有人身危險性的體育項目的健康發展。
逯某作為成年人,參加摔跤活動,應當對摔跤活動的上述特性有較為明確的認識。即使逯某沒有明示自承風險,也應通過其參與摔跤的行為推定其為默示的自承風險。但由于旅行社、景區公司未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現有情況已經超出逯某可以預知的合理風險,故旅行社、景區公司無法免除民事責任,僅可以減輕民事責任。據此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在一些問題活動中,特別是具有對抗性的體育項目,傷害事件是不可避免的,所有理性的體育活動參與者對此都有所預料。需要注意的是,“自承風險”應當以合理預知為限,當超出受害人可以預知的合理風險時,致害人的行為便無法通過自承風險阻卻違法性,繼而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同時,自承風險并不必須以明確的方式進行表示,可以通過受害人的行為推斷出其具有這樣的意圖。比如受害人明知其參與的活動具有的危險性,卻依舊尋求刺激,此時盡管受害人沒有向任何人表明愿意自行承擔風險,但參與活動的行為就表明了這種意愿,法律上應該做出自愿承擔風險的推斷。
本案中,作為成年人的逯某對摔跤運動風險有一定認知,雖然其沒有使用明確的方式表示愿意自行承擔風險及風險發生后的后果,但通過逯某作為摔跤運動的參與者,自愿并實際參加了摔跤活動的行為,應當推理逯某具有自甘風險的意思表示,屬于典型的默示自甘冒險,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旅行社、景區公司作為活動的組織者、管理者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客觀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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