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游客偏離正常游覽路線受傷,起訴旅行社賠償被法院駁回
寧波的楊女士喜歡旅游,2019年秋天,她計劃利用假期到越南旅游。在安排好手里的工作后,她與一家旅行社簽訂了一份越南游的合同,然后在規定時間開始了這次令人愉快的旅游。但沒有想到,在越南某海邊景區自由活動時,卻發生了意外,導致楊女士受傷,并因此引發其與旅行社之間的糾紛。
當時,在一個景區自由活動時,楊女士不顧景區設置的安全提示和警示標志,也未按導視圖所指示的游覽路線進行游覽,而是偏離正常的游覽路線,獨自到了一個游人稀少、布滿巖石的海灘,楊女士不顧危險攀爬巖石,想在更高處游覽美景,不慎摔倒受傷。
發現楊女士未在規定的時間里集合,導游報告了景區管理部門,最后,景區工作人員通過無人機搜索,終于發現了受傷倒地的楊女士,并將其救回。之后,楊女士出具了一份書面報告,確認受傷系自身原因導致,與旅行社無關。
起訴旅行社要求賠償50%損失被法院駁回
回國后,楊女士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股骨內側踝撕脫骨折。在結束治療后,楊女士以旅行社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其受傷為由,向鄞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旅行社承擔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的50%,合計12萬余元。
庭審時,被告旅行社答辯稱,出發前,旅行社已通過旅游合同、《出境旅游安全須知》等,明確向原告履行了相應的安全告知義務,其中在旅游合同中約定:“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甘風險參加某些旅游項目等,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擔全部責任,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協助處理”“在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應注意人身安全,謹記導游提醒的各種注意事項以及景區的各種公告和警示牌,在拍攝照片時,游客不要專注于眼前的美景,而忽略了身邊或腳下的危險”。本案原告摔倒后,整整半個小時都沒有游客從那個事發地經過,最后動用無人機才找到,說明原告完全偏離了正常的游覽路線。而且,事發景區內都有用中文、越南文標注的“禁止攀爬”及“警報:臺階、峭壁滑溜,容易滑倒”指示牌,提醒所有游客可能存在的風險,不要嘗試危險動作。事發后,原告曾自愿簽署《確認書》,也說明其承認事故責任應由自己承擔。
該旅行團領隊也在庭上作證稱,事發地巖石較滑,他和導游都爬不上去,巖石上沒有護欄,也比較高,需要攀爬幾塊巖石才能到達原告受傷的地方。
鄞州法院經審理,對此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市中院于近日作出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那么,法院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界定此起糾紛的呢?我們來看具體的審判結論。
1、本案被告旅行社曾在旅游行程中多次明確告知旅游者,應注意相關安全事項,進行了明確的風險警示,在法律上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在原告受傷后,被告方的工作人員也盡到了必要救助義務。
2、作為旅游者,應根據自身的身體狀況出游并在可控的風險范圍內活動,特別是在進入景區自由活動過程中,更應注意自身安全,遵守景區的安全提示及警示標志,并按照景區內導視圖顯示的游覽路線進行游覽;同時,旅游者應預見如果擅自偏離游覽線路,可能會對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本案原告受傷地點是在一處亂石較多的海灘處,原告自己陳述其受傷后半個多小時都無人經過,足以說明這個地點不在正常游覽范圍內,其受傷系擅自偏離正常游覽路線并且沒有注意自身安全造成的,原告對受傷的發生具有認知上的重大過失,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故原告應對自己的損害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3、原告在事發后簽署了《確認書》,確認受傷系自身原因導致,與被告無關,更說明原告當時清楚認識到由于自己的過錯導致受傷的后果,現又起訴被告要求賠償,有違誠信。
公眾應增強規則意識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喜歡旅游的人越來越多。一個旅游者參加旅游團組織的旅游活動,雙方首先需要簽訂合同,在合同上,雙方會對整個旅游活動可能涉及的各種情況作約定,其中一定會包括如何防范風險及其對可能產生的糾紛的解決方案,這在法律上是一種互相制約的行為。因為不少旅游項目,無論是目的地,還是實施的過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盡管有旅游合同的約束,在現實生活中,仍然會有各種旅游糾紛發生,有的因此而被告到法院。從理論上說,對于此類糾紛如何判決,除了現行法律作為根本依據,雙方在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也是關鍵內容。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在向全國人大作的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判決要引導社會成員增強公共意識、規則意識”,“讓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守法者不用為他人過錯買單”,“讓自甘冒險者自負其責”。這實際上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對于解決相關案件的一種明確表態,即對于因自身行為造成的損失,應體現自身承擔的原則,法院不能因為其是受害者而當和事佬,無原則地“和稀泥”,司法需要溫度,但更要有原則和力度。
鄞州法院的法官表示,楊女士與旅游公司的這個糾紛,其基本情況并不復雜,就是作為本案原告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動期間,忽視人身安全,不顧導游和景區的警示,自行偏離路線而受傷,根據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應自行承擔損害后果。一審和二審法院駁回其訴請,清楚地表明了法院的態度,就是對原告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倡導社會公眾遵守規則、文明出行,對于由自身行為造成的損失應由自身承擔,不能因為同情受害方而采取“和稀泥”態度,司法有溫度也有力度;應倡導誠實守信,有違誠信的行為不應得到社會的認可,也沒有法律上的保障。
相關鏈接:文體活動中的“自甘風險”原則
2021年開始實施的《民法典》,在第七編“侵權責任”第1176條首次明確了“自甘風險”原則,即“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一項全新規定,也就是說,如果一個人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除非其他參加人或觀眾等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則其所受到的意外風險,應由其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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