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游客參加滑雪旅游團意外摔傷,旅行社和保險公司應如何擔責?
又到了滑雪季,旅行社在組織滑雪團時,應該注意哪些安全隱患,又如何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呢?
案例
游客王某與其母李某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長白山滑雪雙飛6日游,團費9000元。行程第二天,王某按行程安排參加滑雪時摔倒受傷,后由其母租車送往醫院,經診斷為右脛骨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手術治療。
王某家屬認為,王某在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滑雪旅游項目時,因旅行社未能審慎選擇旅游輔助者的游樂、娛樂項目,滑雪前也未組織相關培訓,也未提示游客相關風險,導致王某滑雪時意外摔傷。摔傷后,旅行社工作人員未及時救助傷者,而是由王某母親自行將傷者送往醫院治療。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責任,違反了合同有關約定,應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認為,旅行社在《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第五項的“游客注意事項”中已經告知游客要注意自身安全,并要求游客在參加高風險項目時注意身體狀況和安全隱患。旅行社已就本次旅游行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向王某盡到了警示說明義務。旅行社選擇的旅游輔助服務者具有相應經營資質,已盡到審慎選擇旅游輔助服務者的義務。
此外,旅行社已經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被保險人過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因發生意外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判決,或有關仲裁機構裁決,或旅行社責任保險調解中心認定或事故鑒定委員會認定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即便旅行社對王某負有賠償責任,也應由保險公司以給付保險金的形式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八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分析
本案中,游客王某依約向旅行社支付了旅游費用,并由旅行社組團前往旅游,旅行社應按照雙方合同的約定履行對游客的安全保障責任。該責任包含旅行社就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對旅游者進行提示等告知義務及對受傷游客的救助義務。
游客王某按行程安排參加滑雪時,摔倒受傷,自身并無過錯。旅行社提交的《旅游行程計劃說明書》不足以證明其有針對性地對王某選擇滑雪項目進行了明確警示。《旅行社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旅行社未明確告知游客滑雪項目的危險性以及相關注意事項,在游客滑雪前未組織相關培訓并提示游客相關注意事項,也未安排人員對游客進行救助,旅行社未對游客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一)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因涉案旅行社已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根據該保險條款的約定,被保險人因過失發生旅游者人身傷害事件的,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由保險公司對王某的各項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王某醫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13萬元。
提示
旅行社組織滑雪項目時,應明確告知和警示游客滑雪項目的危險性以及相關注意事項。游客滑雪時,應安排專業人員對游客進行指導和保護。如果發生事故,應及時對游客進行救助,以免因救助不及時給游客造成損害。旅行社如果沒有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或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沒有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游客前往滑雪場滑雪時,應認真閱讀安全提示、注意事項,聽從景區工作人員的指揮,遵守滑雪場的安全規范,遵守器具使用須知及提示,選擇與自身滑雪能力相匹配的雪道,切勿前往危險區域,以免發生意外。滑行時要注意前方和兩側的情況,與周圍滑雪者保持安全距離,防止與他人相撞。
案例編制單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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