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疫情導致游客滯留,費用誰承擔?
游客高某隨團赴武漢旅游,行程為今年7月30日至8月5日。8月4日,受局部疫情影響,高某收到武漢疾控中心的勸返通知,因無法訂購當天返京機票,高某在當地滯留兩天。在此期間,旅行社協助其退回原定機票,并重新購買返程機票。返程后,高某要求旅行社退還未實際發生費用,并分擔其在武漢滯留期間發生的食宿費用、重新購買機票增加的費用,共計2000元。
旅行社認為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是由不可抗力所致,因此滯留期間發生的費用應由游客自行承擔。雙方無法達成一致,高某投訴至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要求旅行社承擔退還部分團費,并承擔滯留期間發生的費用。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分析認為,本案中旅游者已到達游覽地,但因疫情原因滯留當地,屬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做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四)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旅行社退還游客合同解除后未實際發生的費用,并補償游客每人500元機票費用,滯留期間發生的食宿費用由游客自行承擔。
建 議
為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8月3日,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全面加強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中強調:“組團社要密切關注旅游目的地疫情防控等級信息。當旅游目的地政府有關部門對旅游發出預警提示或將相關區域列為疫情中、高風險等級時,未出發的旅游團隊必須立即取消或更改旅游行程;已經在當地的旅游團隊,必須暫停在當地的旅游活動,配合做好相關疫情排查工作。”
為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游客出游安全,在此建議廣大游客:
一是遵守疫情防控措施,避免前往中高風險地區旅游。當旅游目的地政府有關部門對旅游發出預警提示或將相關區域列為疫情中高風險等級時,應及時變更行程。
二是注意做好個人防護。出游時,要密切關注各地疫情防控部門發布的疫情風險情況,主動配合測溫、驗碼,戴口罩、勤洗手、不扎堆。在旅游景區入口、重要參觀點等區域應避免聚集,自覺與其他游客保持一定距離。
三是積極協商,理性維權。當游客因為疫情影響變更旅游行程時,應當積極與旅行社溝通,依法、適度、合理地提出退款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提供單位: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
案例編制單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來源:中國旅游報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