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丨游客購物權受損害時,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
隨著疫情控制取得階段性勝利,即將復蘇的旅游業必然迎來反彈,旅游從業者在做好服務客戶的同時,也要補足法律意識不足的短板。為了妥善處理旅游合同糾紛,降低旅行社和旅游者損失,國家和不少機構從政策和法律層面上提出了很多建議。國家旅業希望通過案例解讀,結合相關法律、政策方面的規定,結合專業律師給出的建議,為旅游企業提供參考。
案例回顧
原告張某于X年X月X日參加被告某旅行社組織的赴新加坡、馬來西亞旅游的“新馬五天豪華團”,原告按照雙方簽訂了一份《出境旅游合同》,并在被告提供的旅游計劃書內安排的新加坡某珠寶公司以3176元新幣(約合人民幣15458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只祖母綠戒指。
回國后原告委托廣東省珠寶玉石及貴金屬檢測中心對其購買的戒指進行鑒定。鑒定報告載明,該戒指在評估基準日的國內零售價值約為人民幣6100元。原告在被告安排的新加坡某珠寶公司購買的祖母綠戒指遠高于國內同等商品價格,張某認為權益受到侵害,于是將該旅行社訴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羅湖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后,張某與該旅行社均不服判決,雙雙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專業分析
本案為旅游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是,在境外旅游過程中,游客因購物權利受到損害時,旅行社是否承擔責任?這需要看購物發生的具體原因而定。因為有些購物活動本身就是旅行社策劃和組織旅游活動的一個內容,有些購物則是導游人員在導游過程中擅自主張而增加的項目,還有些購物活動是游客在自由活動時間里私自去購物場所購物的個人行為。由于不同原因引起的購物,如發生游客權利受到侵害,其責任的劃分也各不相同。
本案中,原告張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境外旅游購物時,也應對所購買商品的價值以及是否值得購買等作出理性的判斷,并應能預見到一些境外購物所帶來的風險。但其在購物時沒有盡到理性判斷的責任,高價購買這個祖母綠戒指,故原告本人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同時,被告深圳某旅行社的導游并不能預見張某可能面臨的財產損害,旅行社需履行提醒義務的條件尚不具備,并沒有違反《出境旅游合同》的約定,故對原告張某高價購買此商品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國家旅業小編說
無論是自己買買買,還是給別人帶帶帶,旅行途中進行購物已經成為大多數人不可避免的行程。因此,因為購物引發的種種糾紛也層出不窮,劃分責任范圍就成為了重中之重。
在本案中,游客因為國內外商品的價格差問題,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這顯然是無理取鬧的行為。在出門旅行時,游客并不是完全的上帝,依然要遵守簽署的合同及法律條規,不能一味地怪罪旅行社,否則最后會得不償失。不過小編也提醒業內同仁,作為旅行社,對于雙方簽署的所有文件都應仔細審查,切莫給他人“挑刺”的機會,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影響。總的來說,游客和旅游業者應該攜起手來,共同維護旅游市場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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