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丨極端天氣造成游客滯留,費用該由旅行社承擔嗎?
7月29日至8月1日,受臺風“杜蘇芮”殘余環流北上及地形等多種因素共同影響,華北、黃淮等地的極端強降雨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受到降雨的影響,多地發布暫時關閉景區、高鐵、航班暫時停運等多項通知。
正值暑期出游高峰期,部分游客也受到此次天氣的影響不得不更改行程。在這樣的背景下,旅游業同仁,第一時間積極響應,共同應對極端天氣。以北京為例,北京市旅游行業協會在7月30日即發布《致全市旅游行業同仁及游客朋友的一封信》,呼吁全市旅游行業同仁攜手游客朋友們,以溝通和理解為紐帶,一起做好后續行程安排。
在出團期間,正好遇到臺風等自然災害,造成滯留未能完成約定的行程,所產生的費用由誰承擔呢?旅行社該承擔責任嗎?
本期《周法》,國家旅業整理相關案例,以供業者參考。
案例
游客劉先生一家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海南島七日游,在旅途結束的前一天,島嶼上遭遇了特大臺風,惡劣天氣致使機場所有航班延遲起飛,劉先生一家被滯留在當地。
滯留在當地的期間內,旅行社給劉先生一家安排了住宿與用餐,但雙方未就自滯留期間的費用承擔問題達成一致。劉先生回到家后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旅行社承擔在滯留期間的費用。
案例解析
不可抗力是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案例中,劉先生在回家前一天遭遇特大臺風,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并沒有過錯,劉先生因此增加的就餐與住宿費用,不可歸責于旅行社。
但需要提起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發生后,旅行社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采取積極措施,盡可能降低損失的發生。因不可抗力造成旅客滯留時,旅行社還應該積極采取措施,在保障就餐與住宿費用的同時,還應該積極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
對于劉先生提出的其在滯留期間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行社承擔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本案中,涉案旅行社已經采取了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應當由游客承擔,并無不妥。
建議
實際上,在旅游活動中發生地震、臺風、海嘯等意外狀況,導致行程有變的情況時有發生。
消費者可以通過購買旅游保險來降低風險,在計劃前往自然災害發生較多的地區時可以選擇購買旅游延誤險、旅游取消險以及醫療保險、意外保險等商業保險,一旦遇到不可抗力,就可以獲得額外賠付。
旅游企業也應該及時將不可抗力發生的相關信息通知游客,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編輯|李楚薇
校對|梁涌
審核|雷蕊
版面設計|周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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