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 游客突發心肌梗死亡 親屬向旅行社索賠償
旅行已經成為人們休閑度假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來,出境游也越發走俏,大受歡迎。對于不熟悉的國外游,眾多游客更愿意將行程托付于旅行社,那么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游客沒有明確告知自身的身體狀況,且在旅途中出現突發疾病,旅行社是否還要承擔責任呢?本期的周法,為您解密!
案件回顧
3月6日,王先生與北京市某國際旅行社簽訂出境旅行合同。旅游線路為美國塞班島,行程時間為3月14日至3月22日。王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9300元。
王先生于3月14日即隨團出發,在塞班島的第五天也就是3月19日晚8點左右,王先生在酒店房間內突發心肌梗,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王先生的妻子認為旅行社沒有告知游客塞班島當地氣溫、沒有提示游客購買人身意外保險、沒有詢問游客的身體情況更沒有及時搶救等,總之旅行社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王先生的死亡負有責任。
所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旅行社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466090元。
法院判決
旅行社認為,王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導致,而且發病的時間是在賓館休息時間,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旅行合同中已經明確寫明“游客王先生身體健康”。如果因為王先生隱瞞自身疾病造成的后果,應由游客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先生的死亡與旅行社的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王先生因自身原因導致死亡,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旅行社是否盡到了安全提示、救助義務。
王先生死亡證明顯示其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突發急性心肌梗死,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
原告認為旅行社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病發與當地氣溫、濕度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而且王先生在旅行合同中承諾自己身體健康。
王先生病發后,旅行社及時聯系救護車,王先生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旅行社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因旅游者自身疾病導致的死亡,其責任由旅游者自行承擔。
案件啟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條規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導致包價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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