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 l游客跟團游航班取消或延誤,旅行社需要承擔責任嗎?
【國家旅業訊】旅游出行涉及到吃、住、行、游、娛、購等元素,其中“行和住”在旅游費用中占據著較高的成本。部分旅行社在經營的過程中為了降低成本及取得經營優勢,往往會采用“包機”或“控房”的方式先行預定機票或酒店。雖然,該操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旅行社的經營成本,但是由此導致的風險實際上也隨之加大。
“喂,您好!請問是偉然律師嗎?”
“是的,請問有什么可以幫到您?”
“哦,是這樣的,我們是深圳XX旅行社。現在有個問題,就是我們組織的一批游客現在在機場候機,因為航空公司說飛機機械故障導致可能要預計延誤4個小時起飛,如果游客投訴要求我們旅行社賠償的話,我們要怎么處理?”
“你們有拿到航空公司的相關證明文件嗎?”
“目前還沒有,還在溝通中”
“你們飛機是找票代預定的,還是包機?”
“是包機的”
“是整架飛機包機,還是部分切位?”
“這個有什么區別嗎?”
“如果是整架飛機包機,就相當于整個飛機都是你們旅行社的,就有點類似于旅游大巴包車一樣,此時乘坐的飛機就不完全屬于是公共交通工具,如因飛機本身的機械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航班延誤,這個責任就需要由旅行社自己全部承擔,你們賠償游客后可以再向航空公司進行追償”。
“如果是屬于從航空公司常規的固定航班中切了一部分機位(僅預定了部分座位,其它座位航空公司還是可以對公眾銷售)的情況,則這個飛機還是屬于公共交通工具,因為航空公司的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旅行社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相關的損失是直接由航空公司進行賠償。”
“......”
根據《旅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一般情況下,航空公司是作為“公共交通經營者”(也就是說航空公司的機票是對任何不特定的人員開放的,任何人都可以通過航空公司或票代買票,旅行社控制不了機票的銷售)的身份與旅行社開展業務合作,如因航空公司的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或取消,如由此給旅游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只是協助游客進行索賠。
但是,如果旅行社將航空公司的整架飛機給包下來了(該航班機票不在公共渠道流通,航空公司不對外售票,要買票只能找包機商),此時就特定的航線和航班(比如:每周三10:30從廣州起飛至塞班的航班),航空公司的身份就發生了轉變,在“包機模式”下不能將航空公司認定是普通的公共交通經營者,此時應當傾向地認定為航空公司是履行輔助人。在航空公司被認定為是履行輔助人的情形下,對于航班延誤或取消造成的損失旅行社負有直接的賠償責任。旅行社對外賠償后,可以依據與航空公司的約定向航空公司進行追償。
在發生航班延誤或取消事件時,為了避免因延誤引發游客退團、拒絕登機等,旅行社首先應當積極主動地做好游客的解釋工作,緩解游客的不滿情緒,并對游客作出適當的安置,盡量勸解游客繼續旅游行程,降低因游客拒絕登機導致后續損失進一步擴大。另一方面應當與航空公司或者機場進行溝通,獲取相關的延誤或取消的證明文件,作為后續游客索賠處理的證據文件;對于賠償處理方案的確認及賠付金的支付,應當保留游客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以備后續的追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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