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發生突發事件,游客能否無條件退團?
2015年,陳某等3人與某旅行社簽訂合同,約定參加東南亞6日游,每人團費為1499元,約定的旅行時間為2015年8月22日至2015年8月27日。就在8月17日,泰國曼谷市中心商業區發生爆炸,造成多人傷亡。中國駐泰國大使館18日特別提醒擬來泰及在泰中國公民加強防范意識,注意出發安全,合理規劃出行路線。鑒于此,陳某等3人提出退團。旅行社認為是陳某等人主觀臆斷作出解除合同的行為,屬于違約,3人因此與旅行社因費用問題產生糾紛,于是訴至法院。
案例分析
2016年,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旅游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雙方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陳某等3人明顯不公平。鑒于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均非雙方造成,旅行社預支的合理費用(已支付簽證費用每人230元)應雙方各負擔一半。于是判決扣除一半簽證費用后,退還剩余團費共計4152元。
旅行社此后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陳某等3人是出于個人安全原因考慮在出發前提出退團請求,但與之同時簽約報名的另外3名親友均如期一同出團旅行完成旅程,也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有相關部門提醒我國居民在該期間勿往泰國的消息。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以及從公平合理角度出發,簽證費應當由陳某等3人全部自行承擔。于是判決旅行社應退款3807元。
相關法條:
《旅游法》第六十五條 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
1 根據該條的規定,旅游者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權。解除合同是旅游者的一項法定權利,旅游者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但并不意味著旅游者無須承擔任何責任,旅行社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旅游者應予以承擔,該費用在《旅游法》上被定義為“必要的費用”。
2 必要的費用,是指組團社為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以及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定金)、旅游簽證/簽注費用、酒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游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根據《旅游法》的規定,必要的費用應當是旅行社的損失,而不是違約金。
旅行社主張為履行旅游合同產生必要費用的,旅行社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實踐中因為業務操作的特殊性,往往很難舉證必要費用的數額。因此在旅游合同中約定一個團款適當比例的必要費用是當下通行做法。例如,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條根據旅游者取消行程的不同時間,規定了應當承擔必要的費用的不同比例,作為旅行社損失的一種計算方法。
國家旅業小編說
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在合同中約定必要費用的扣除方法;旅行社應規范業務操作,旅行社預訂機票、酒店等地接服務。全國電子合同已經全面啟用,報名時必須與旅行社簽訂正式的電子旅游合同,出團通知書一定要仔細閱讀,對于疑問要向旅行社咨詢清楚,繳納團費應匯入簽約旅行社的對公賬戶,并索取正規發票。所以,不管在旅行中產生任何糾紛,都應該應依法處理,征求將雙方的損失降到最低。
相關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