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平臺旅游糾紛,到底誰來買單?
2016年1月6日,張某在某網站預定了“美國夏威夷半自助游”產品,并支付了全部費用。某網站向張某發送“某網站旅游度假產品旅游協議”,“辦簽材料”等郵件。1月22日,張某得知被拒簽,無法成行,將此情況通知某網站,商議退還旅游合同款,雙方未達成一致,張某遂訴至法院。某網站稱其并非本案適格被告,本案的旅游產品確認單中確定的主體系案外人某旅行社,某網站僅是個旅游平臺,實際的旅游供應商是某旅行社。張某提供預訂須知及某網站的郵件,證明其與某網站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但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案例分析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本案的實際情形是,僅憑張某提交的預定須知,無法確認某網站與本案的關聯性。此外,按照網絡購買旅游產品的行業慣例,發送旅游產品確認單是確定旅游合同主體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書面材料。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網絡平臺旅游糾紛,旅游者在網站上購買旅游產品時沒有索要電子合同,甚至沒有仔細閱讀電子版旅游行程單而想當然地認為合同相對方系某網站,由于被告不適格,導致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國家旅業小編說
在旅游活動中,通過網絡平臺購買旅游產品非常容易發生糾紛,尤其是游客、網絡平臺、和旅行社之間矛盾不斷,所以游客在網絡上購買旅游產品時一定要有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記得索要電子合同并仔細閱讀,而旅行社和網絡平臺也應該明確自身職責和義務,承擔該有的責任,而不是互相推卸,導致問題無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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