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外資旅行社可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游業務
10月19日,國務院批復,按照《深化北京市新一輪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建設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工作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北京市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后)。其中,《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三條將調整為允許在京設立并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旅行社從事除臺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游業務。
此前,《旅行社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港澳門臺三地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此次調整后,外商投資旅行社在北京的出境業務規定將會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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