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中國游客泰國游脫團滯留,廈門一旅行社被吊銷執照
5月22日,廈門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辦理一起旅行社組織出境游期間游客脫團未及時報告案。廈門市文旅局對該司依據《旅游法》作出了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廈門文旅執法公眾號發布的信息顯示:接到上級交辦線索后,支隊執法人員迅速前往案涉旅行社進行現場檢查,對相關人員展開調查詢問,提取并固定相關證據,在最短時間內完成案件調查工作。經查,該司組織陳某等12人赴泰國旅游期間,在發現該12名游客集體脫團滯留境外不歸時,未按要求及時報告相關部門。根據調查情況,鑒于該司的違法情節,經集體討論,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下一步,廈門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將以該案作為案例震懾和警示各旅行社,持續加大執法力度,以進一步規范出境旅游市場秩序,助力出境游市場有序恢復。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嚴禁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重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醒廣大游客,參團出國旅游,一定要以“團進團出”的方式出入境,切不可擅自脫團滯留不歸。目前,世界各國法律均嚴厲打擊非法移民、非法勞務行為,脫團后人身財產權益無法得到保障,也不可能獲得國外工作許可,隨時可能被國外相關部門緝捕。非法滯留人員往往被處以高額罰款,并將被遣送回國。
根據我國法律,對于被遣送回國者,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將予以6個月至3年不準出境的處罰,若構成偷越邊境罪,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旅游者一旦因滯留不歸被遣返回國的,首先公安機關將會吊銷其護照。而且法律明確規定,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公安機關不予簽發護照。此外,對于非法出境的公民,根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可處以警告或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脫團的旅行者還將面臨被旅行社索賠的情況。根據國家旅游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第9條的規定,旅游者有“不在境外滯留不歸”的義務。違反了這一規定,旅游者將向旅行社支付違約金,并有可能要賠償旅行社實際損失。(來源:綜合廈門文化執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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